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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高考招生招生工作规定 黑龙江最新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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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高考招生招生工作规定已经公布,今年的招生工作规定跟去年有哪些不同呢?一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内容。

一、考试

1.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下同)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指南)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3.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各高校须加强招生考试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院批准。2019年,原农垦系统、森工系统高考考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处理。

5.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6月9日9:00至11:30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6.黑龙江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录取参考,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听力分值为30分,笔试分值为120分,考生笔试成绩(满分120分)×1.25后的成绩作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7.黑龙江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8.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9.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和本民族语文。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汉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1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省招考院和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黑龙江省全国统考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11.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委〔2018〕12号)文件执行。

12.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体育术科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体育专项。

1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二、招生计划

1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15.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16.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17.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18.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19.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黑龙江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填报志愿

20.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考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21.黑龙江省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三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招飞本科高校及专业;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的高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参加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合格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院校志愿栏中填报志愿。

第三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三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和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22.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23.文史类与理工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但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违规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24.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网上填报征集志愿。

25.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照顾录取政策

2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8.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1.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2.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3.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4.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五、录取

35.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37.黑龙江省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6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招飞本科高校,空飞和民飞各设1个高校志愿。

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A段:重点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重点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语答卷考生对换招生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3)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一般本科高校。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一般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考生对换招生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4)本科第三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5)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高职(专科)院校和普通高职(专科)院校的航海类专业以及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6)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部分普通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独立设置的高职(专科)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专科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2)艺术类(分4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原“211工程”院校使用美术类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经省招委会批准的相关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2)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

A段:使用黑龙江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本科一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3)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省内普通高校、省内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

A段:使用黑龙江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本科二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4)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的普通高校。

A段:使用黑龙江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高职(专科)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专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3)体育类(分2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均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1)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体育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体育类专业的本科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

38.文史类和理工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各设5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每个高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2.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各设8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个高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39.省招委会根据在黑龙江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黑龙江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的美术类考生专业课本科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4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政策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报考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以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投档成绩〔投档成绩计算公式:投档成绩=(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40%〕,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课成绩进行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41.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42.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专科提前批次,本科第一、二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43.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专项计划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44.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45.对艺术类本科一、二批次B段和高职(专科)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进行投档。招生高校按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6.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47.报考高校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须填报特殊类型招生高校志愿。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黑龙江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高校应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应全部录取,不得退档;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院,进入“平行志愿”投档。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48.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黑龙江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招考院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49.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黑龙江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80分。

50.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51.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省招考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4.除军事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6.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及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57.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58.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在寄递录取通知书时,不得夹寄银行卡,以及其他与考生报到无关的材料。

59.省招考院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60.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61.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

6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3.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和录取。调档比例由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确定。

(2)报考香港14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东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寄送有关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上报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4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6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黑龙江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6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6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